返回

喷神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39章 假公济私(第2/5页)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如簧瓦解了:

    “海茉姐,我们毕竟不是司法局直接全职开工资的法援中心,不能比照国家事业单位的尺度吧?而且,我很有分寸的,商务合同纠纷的官司,我保证绝对不会用中心的名义去碰。我只碰侵权。”

    这种程度的说辞,已经略微软化了田海茉的态度,但还不够分量。颇为懂法的南筱袅忧虑地质疑:“侵权也有问题的吧,人家这个被侵的原告势力太大了,他们不会自己维权么?走法援,怎么都有公器私用的嫌疑……”

    “但这个不是一般侵权,还是涉及‘假冒伪劣产品’的。田姐,南姐,你们好好想想,那些仿冒名牌的产品,一般情况下质量肯定也不怎么样。

    而在我们这边,或者邻省的吴越省,吃辣的消费者本来就不多,‘l干妈’这种辣酱公司在市场预期收益不高的情况下,说不定就懒得花费司法成本来打假。这样就有可能导致相应的假冒伪劣产品长期在市场上流通、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呐!这可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我们为了社会公益主动打假,难道还有错吗?”

    在大多数其他国家的《刑法》上,都是不会把经济类犯罪中的“制造贩售假冒伪劣商品”写到同一个罪名里去的。

    因为假冒是假冒,伪劣是伪劣,两者有天壤之别。

    假冒,有可能只是侵害了别人的商标品牌等权利和无形资产;但性能、质量完全有可能是毫无问题的。

    伪劣,才是性能、质量、安全方面有问题。

    在日本,在德国,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生产贩售假冒产品”和“生产贩售伪劣产品”,那都是写得很开、在法典上八竿子打不着的两种罪名。甚至前者被归类到“侵害知识产权”,后者被归类到“侵害质量安全/公共安全”,连其上位概括罪名体系都不同。(比如,在有些国家,“假冒”是经济类犯罪,而“伪劣”有可能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但谁让国朝曾经那么些年都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呢?以至于从老百姓到消

-->>(第2/5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