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零↑九△小↓說△網】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部门和地方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机构既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
197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紧全面立法工作。
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大规模法律清理,为确保法律体系的形成进一步铺平道路。
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这表明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1]
由此,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
构成编辑
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legalsyste):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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