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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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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零四章 大清特色MBO(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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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必也正名乎!

    关卓凡改“官办”为“国有”,不为好玩,无关趣味,实实在在是有“正名”的必要。

    这个时代,近现代“国家”的概念,还非常淡薄,更加没有“公务员”的概念。“官办”之“官”,既是“官府”,也是“官员”,二者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非但如此,单拿“官府”二字来说,也是有问题的——到底是哪一级、哪一处的“官府”?

    这种暧昧含混,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官办”企业“内部人控制”、公私不分、最终化公为私;同时,也是“官督商办”企业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的重要原因之一。

    还有,办企业有办企业的套路,这个套路,不因所有权不同而异。“官办”的企业,总是要把“官派”摆了出来,忘记了自己是做生意的,只记得某品某级、庭参揖让,这个企业,还怎么办得好?

    “国有企业”四字,开宗明义:

    首先,确定了所有权。国家既出了银子,企业即为国家所有,今后一切贪渎情事,即可以“侵占国有资产”入罪。

    其次,这是“企业”,不是部院司道府县,主其事者,做起事情来,要走做生意的套路,不能走做官的套路。

    ∮,

    再次,“国有企业”四字,对培养这个时代的人们的近现代“国家”观念,也会有一定的助益。

    当然,关卓凡绝不会天真到认为。同样一间企业。仅仅换个名字。就能脱胎换骨了。他很清楚,如果不施以更强有力的手段,事情不会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

    原时空,洋务运动及其后兴办起来的那些“新式企业”,其经营管理,若用近现代企业制度标准去套,几乎无一例外地惨不忍睹。

    第一,效率畸低。十两银子只能办一两银子的事情——就这一两银子办出来的事情,也往往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一遇风吹雨打,不免烟消云散,最终的结果,是一两银子也没有了。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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