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暹罗国王恩准将湄南河下游地域给予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马总统官兼督理钱粮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因暹罗国窝罗翁等于天启五年正月无故攻击大明南中军王宝部,所造成之人员伤亡及物资损失,暹罗国国王恩准以白银三十万两予以赔偿。
五、凡大明南中商民在暹罗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暹罗国王恩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大明南中商人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大明南中商人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白银三十万两,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暹罗官为偿还。
六、因暹罗国官员向素林府之大明南中侨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白银四十万两,暹罗国王恩准为偿补。
七、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计100万两应如何分期交清开列如左:
此时交银30万两;
天启六年丙寅三月间交银15万两,六月间交银15万两,共银30万两;
天启七年丁卯三月间交银10万两,六月间交银10万两,共银20万两;
天启八年戊辰三月间交银10万两,六月间交银10万两,共银20万两。
自天启五年乙丑自天启八年戊辰止,四年共交银100万两。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两加息五两。
八、凡系大明国人,无论南中、他地军民等,今在暹罗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暹罗国王恩准即释放。
九、凡系暹罗国人,前在大明南中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大明南中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大明南中官人者,均由暹罗国王俯降钧旨,誊录全国,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暹罗国人,为大明南中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十、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大明南中商民居住通商之林查班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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