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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鹿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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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5 去都察院】(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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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九千岁破格提拔我,别人也不好说什么啊。”

    “呵呵,你还想立功?你能立什么功?”魏忠贤笑道:“直说吧,想去哪个衙门、”

    “刑部吧?”韦宝眨了眨眼睛,“我对于查案断案挺在行的。”

    韦宝知道,封建时代,从上到下,从下到上,朝廷最主要的事情就两项,一项是弄钱,整个帝国要运转,哪儿哪儿都离不开银子。

    其次就是断案,不管是里正,知县,还是州官,府尹,大家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断案。

    魏忠贤点了点头:“孺子可教,还知道找司法衙门!这的确是最容易做出政绩的地方。不过,刑部好像没有实缺!刑部可不需要闲人。”

    “那,大理寺?”韦宝又问道。

    韦宝明白,三法司都不错!都有机会立功。

    三法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中央司法机关的合称。

    《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

    《新唐书·百官志一》:“凡鞫大狱,以尚书侍郎(指刑部)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

    重大案件皆由三个机关共同审理,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

    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

    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

    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

    “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大理寺和都察院的职权,在韦宝看来,是要比六部大的,自然也比刑部大!

    大理寺相当于后世的最高人民法院,都察院相当于后世的纪委监察委,刑部相当于后世的公安、司法局和监狱的结合体。

    后世的纪委监察委现在的老一是高官高配,最高法和最高检都是副国级高配,司法局监狱也是高官配置。

    在大明这个时代也差不多!

    到了清朝,大理寺的地位有所下降,刑部有所加强,都察院基本上保持不变。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在韦宝看来,是逐级递增的权力配置。

    魏忠贤笑着摇了摇头:“你还真敢想,刑部都没有空缺,还敢想大理寺?没有位置。也不需要观政。”

    观政是大明特色,士子进士及第后并不立即授官,而是被派遣至六部九卿等衙门实习政事,这就是明代进士观政制度。

    此制度肇始于洪武十八年,贯穿有明一代,奄至明末尚存。

    韦宝对于大明的升迁捷径,还是有过一番研究的。

    司法部门能最快积累功劳,更快的是兵部,打仗也能立马立功,但他一个刚刚入职的正七品文官,就算放到兵部去,就算立马赶上打仗,也不可能外放他出去当个兵备佥事啥的。

    所以,司法衙门是韦宝眼下唯一的选择。

    去司法衙门当个观政,搞不好就能捡漏呢?捡着个啥功劳,可以为下一步升迁打基础。

    明代进士前几名直入翰林院、承敕监为庶吉士、中书舍人者不历观政,剩下的才要经历观政的考验。

    而根据《明太宗实录》记载,随着全国取士数量的增加和中央政府官制的完备,到永乐初年,观政制度已经发生变化──所取进士除去前几名仍然直入翰林院、承敕监为庶吉士、中书舍人者,并不是余下的进士全部观政,而是只留部分观政,其它的有直发诸王府为辅佐官,更多的则“悉遣归进学”。这应该是因为一段时间内无官可补采取的临时举措,并非定例。

    此外,永乐朝后期,开始直接任命及第进士为行人司行人。

    到了天启朝,所谓进士观政更成虚文,完全丧失其本来意义。

    《明熹宗实录》天启五年四月癸未:“兵科给事中陆文献疏言:进士观政各衙门三月,乃始选除。近科以来,观政仅参谒之虚文,不知所观何政?!为大臣者除卯簿画押而外,亦不可言何政当观而有所指示,有所省试也。无何而请假归里矣,无何而谒选之任矣。臣请自今伊始,观政令典宜实实举行者。曰询事考言,或进相质辩而得之,或退悉敷陈而得之,嘿察其品,曲尽其材,一一别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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