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想,林延潮博闻强记,不知又被他从哪里看得典故来。
林延潮道:“李御史主管盐运司时,置内号簿三扇,并通、泰、淮三分司外号簿三扇。空立前件,刻印空票。每分司若干张,上截于内号簿前件上编都字一号起至若干号止,下截于外号簿前件上编通字、泰字、淮字一号起至若干号止,俱用印钤。”
“内号簿票,本司收贮。外号簿,发三分司收候。如遇商人赴司领盐引,即于内号簿附写商名引盐赈米数目,就行填票,付商赍赴该管分司处,比对外号相同,如前附写,照数收完。一面行场支盐,一面出给实收,给商连票,赍缴运司销号。”
林延潮说的例子,就是李御史主管盐司时,在总司留底薄,分司留外薄,底薄外薄都编号,一并用盐司印铃。
盐商领盐引先去总司领底薄,依数目填票后,再领票去分司,依编号从外薄中取票附写。
然后商人去盐场支盐,出给分司实收条子,与两张连票,最后去总司销票。
没错,这办法现代人耳熟能详,但古人理解有难度。
与方才吴通判一说,就满堂叫好不同,林延潮这提议一出,却令在场官员陷入沉思。一来不少人不理解,二来理论只要大方向不错,怎么样也不会被人说。
但具体方法就很有商榷的余地,落实到做事上,总有弊病,没有十全十美办法,总有人赞成和反对。
付知远闻言沉思道:“司马所言,本府略有所闻,在苏杭一带称此为串票。”
一名官员问道:“此法下官略有所闻,下官主管常平仓,平日收谷时,也置二薄,一存州县,二存斗级。百姓输谷,先书县簿,给小票挂号,发犯人赴仓交纳。斗级给亦书簿,给与犯人收票,赴县销缴。此法与司马之法有何不同呢?”
何通判解释道:“此法少了连号,虽有执付,收票,仍是容易为胥吏所乘。”
何通判这么说众人都是解惑。
这名官员也是歉然道:“林司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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