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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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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哥的名声不值钱?(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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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统都算不当得利。

    但品牌就复杂了——不假冒别人的牌子,只要产品本本分分做好,一样是可以卖出去的。原告如果要说“他换了杂牌一个都卖不掉”,这显然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这时候,就要证明自己的商誉值钱,或者在名誉权案件中,要证明当事人公民的个人名声值钱。

    可惜,冯见雄和马和纱这几天刚好身陷丑闻。

    而且,这桩丑闻距离柳洋的“优品铺子”侵权相关行为的时间点,只有一个多月。

    所以被告方律师就拿出了这个杀手锏:咱确实擅自拿了你们做宣传,但得利只有最初的一个多月,不存在持久性的影响啊。

    因为才侵了一个多月之后,你们自己都臭了啊!再打你们的丑闻招牌,还能有多少得利?

    而普通人的名誉侵权案,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判赔多少呢?

    其实几万块钱已经很给面子了,毕竟非名人的脸,不值钱啊。

    陈德炳说20万,给松鼠果业10万,给马和纱10万,已经是一种尊重了。

    在国内,这种廉价是司法的常态。与之相类似的还有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失费”问题,审判实践中几乎没见过谁被赔超过5000块的精神损失。

    最极端的例子,是02~03年的时候,国内有一起著名的破天荒“天价”精神损失费赔偿案,还因为赔偿数额巨大上了央视的《今日说法》了(当时还是萨贝宁主持的节目)。

    案子本身是个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被医生误诊为阴j癌,白白挨了一刀剁屌,结果最后一直上诉到省高院,破格给他赔了6万块,号称华夏最高精神损失费。(当然伤残和医疗费用的赔偿是额外算的,这6万块只是纯精神损失费。)

    被白剁屌导致的尊严损失,也只值6万块,可见普通人的脸有多不值钱。

    ……

    陈德炳是鄂中大状,他的辩术当然还是颇上台面的。

    上面这番赤裸裸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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