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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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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章 纵横捭阖(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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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条”的一鳞半爪文字,在资源上那么一贴,似乎就贴上了保护伞,真的变成了“合理使用”,而网站方也有了借口,可以成功套用降智光环来装傻:

    什么?你说这个资源侵权了?

    哎呀真对不起!我审查的时候没看完,就看了个开头。我还以为这部《火影忍者》,只是这个up主自己做的影评视频呢!没想到他是原片照搬的呀!哎呀呀太没节操了!

    蛤?你说影评吐槽节目怎么会有500集这么多?哎呀我也不知道啊,我们的审核人员不专业的,没看过动画片,不知道原版有多少集。

    行,我们马上删这个资源!而且以后一定请更专业的内容审核人员把关!确保不用“连《火影》影评不该有500集”这种低级问题都看不出来的临时工!

    这样,网站就没事儿了——至少在2013年以前,这样就真没事儿了。

    而且,国家多年来也是纵容和默许这一点的。

    毕竟要是好莱坞大片和东瀛动作电影都要付钱,拿得掏多少外汇呢。

    《著作权法》自1990年9月7日通过以来,此后20多年的斗争、修改历程中,这“第22条”几乎就没怎么改过。

    但是,围绕着这“第22条”的斗争,却在法律界无时无刻持续博弈。

    毕竟,法条只说了“基于商业目的”而如何如何,就“不属于合理使用”。

    但,什么叫“商业目的”呢?

    这四个字太宽泛了。

    传播资源的经营者直接收钱,那肯定是“商业目的”吧?

    可如果不收钱、但是网站上有商业广告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又进一步,如果商业广告都从来没打过,但就是帮up主吸粉了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要是连粉都没吸,但纵容up主一次性发“软文视频”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商业模式的“迂回性”创新,是无穷无尽的。

    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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