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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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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节 法律地位和民事关系(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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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事关系的话生活秘书和元老生育的子女算什么?”萧子山问道。

    “按照‘’生育子女处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视作元老的非婚生子女。”

    “这里我解释下。”马甲站了起来,“萧主任你恐怕也很清楚,元老们的理想大多是人种博物馆之类的,所以要元老一夫一妻制是肯定是不太现实的。我国自古以来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比较靠谱。但是,从我们的建国理念和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历程看,多妻妾的婚姻制度是不可取的,所以我们未来的婚姻法等法律中势必会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来肯定一夫一妻制,废除纳妾制度,取消妾的法律地位。在这一状态下,元老自己公然建立纳妾制度,规定妾和庶子的法律地位不但与法律精神相违背,也起不到一个表率作用。”

    “要元老一夫一妻?你肯定他们能接受?”萧子山表示怀疑。他可太了解元老们的“雄心壮志”了,

    “法律上的一夫一妻和现实是两回事。21世纪都是一夫一妻,可并不妨碍有人保养情妇达几十人之多。还弄个iso管理。”马甲说道,“有钱人只要有精力能供养的起,愿意保养多少情妇都没关系。但是这些情妇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和包养人之间也不构成任何民事关系。”

    法学会的思路就是引入这个“事实存在,但是法律不承认”的概念,生活秘书或者其他什么名目的女人在元老身边大致可以归为“妾”,但是她们和元老本人不构成民事关系,这样元老一旦去世,身后的继承问题就可以大幅度简化,因为这些女人自己和元老本人不构成民事关系,除了按照元老遗嘱安排一定的遗产馈赠之外,直接被排除出了遗产分配的继承人。一旦双方要解除关系,因为双方没有民事关系,也就不存在财产分割之类的问题。

    萧子山已经明白了,这么一来不但元老想要多少女人都可以,而且腻味了直接可以换人,无非是支付一些“分手费”而已,用不着考虑任何麻烦的法律手续。

    比起用旧社会规定繁琐的“妻”“妾”的分别,规定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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