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一节 法律地位和民事关系续(第2/5页)
非是软禁。”他喝了一大口茶,“要是类比的话,和皇帝寡妇住冷宫、德川将军的妻妾落饰出家住尼姑庵有什么区别,”
“不,我们法学会制定脱密期不是这样处理的。”马甲笑着说道,“要真这样,我们比大明和一切封建社会都不如了――只有皇帝的女人才明文不许再嫁,皇帝只有一个,我们男性元老可有小五百人,浪费这么多适龄的女子会被雷劈的。再者,干脆把她们软禁起来也就算了,不许结婚却又准许她们在临高自由活动,那简直是鼓励偷情。小安,你继续说吧。”
安熙继续说道:
法学会的建议是脱密期为一年,一年之内不许结婚,不许离开临高。一年之后即按普通归化民一样可以就业生活。但是,除此之外有一个终身的保密期,所有解除关系的生活秘书都要立下“血判”,发誓不以任何形式透露任何有关元老生活工作的细节,不能接受任何采访不能出版此类书籍,也不得私下撰写相关的日记、笔记等等等等。
这个限制不仅对男性元老的生活秘书有效,对离职的所有的元老生活秘书也有效。可以视作一个“职业条例”。
“……如果违反誓言,就按照违背《保密法》处置。”马甲补充说,“当然她们不管到哪里,都会列入政治保卫总局的监视名单。”
“我们有保密法吗?”萧子山有些疑惑,他好像没见过。
“会有得,会有得。”
“要是已经和元老有子女怎么办?子女归谁?”
“归元老院。”马甲泰然道,“元老的子女当然是元老院的孩子,可不是谁是他的母亲就有资格抚育的。”
萧子山深以为然。
“你的这个脱密期的规定也可以放在元老和归化民妻子的离婚案中。”
“是得,在我们的法律里,元老的生活秘书和归化民妻子在民事地位上平等的――元老院统治下的社会人人平等可不是白说的。”
至于解约金依然是存在的――考虑到办公厅为生活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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