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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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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元老婚姻与继承法(二)(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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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法律地位。

    法律婚姻下的配偶为元老院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关系,享有正式配偶的一切名义和权力,并在元老身故后拥有遗产继承的优先权;事实同居者一概不享受,是否能够继承遗产,继承多少份额,由元老的遗嘱或遗嘱执行人决定。

    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嫡庶之分”,等于以法律形式承认了“正室”与“侍妾”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因而在草案阶段遭到以杜雯为首的一小部分元老的坚决反对,认为这是严重的“反动”。但是起草法案的法学会提醒大家,至少在法律意义上元老是没有“妾”的。

    “不管是一大步还是一小步,都我们在人类文明历史上迈出的一步。”姬信在会议上苦口婆心的劝导着反对者,虽然从比例上来说,反对派寥寥无几。但是姬信本着“我心可昭日月”的态度,进行充分的说明,“杜雯同志,你的心情我是明白的,你的理想我也是赞同的,但是我们的现状是不可能完全实现你的想法的,与其硬撑着理念一无所获,不如把姿态放得低一些更容易渐进式的达成目标……”

    配偶们的法律地位不同,但是子女的地位相等。婚姻继承法中规定只要经办公厅纹章院备案的元老子女,无论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元老收养子嗣不受限制。亦可指定养子女继承元老席位――仅限无亲生子女或亲生子女无能力继承时。

    但是,元老的席位如何继承,是“立贤”还是“立长”再或者其他继承方式,均由元老个人决定,法理上元老的合法子女均有继承资格,不论性别或者母亲出身。但是母亲是女元老的子女有优先继承权。

    元老在生前须继承人选择方式或继承人名单在有第三人证明的情况下密封交办公厅纹章院秘密收存。与遗嘱一起,在死后在元老院治丧委员会的监督下打开并且宣读。一旦宣读即告成立,任何人不得有异议。

    未做继承安排的元老,死后的席位由元老院安排指定继承人。原则是“立嫡立长”。没有子女的或者子女的身体状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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