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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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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元老婚姻与继承法(二)(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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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亲情减到最低。”同时为了防止某些元老把“送孩子收养”作为扩大家族势力的办法,明确提出一位元老送养的子女仅限一人。(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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