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能得满分。
韩冈简直要笑出声来了,这就像是高考考试时,发现所有的考题自己正好都做过,而且连每一题的标准答案也了如指掌。真不知是自己的运气,还是流内铨的铨试就是这么轻易。
这桩案子韩冈看过。登州阿云案,即便是以他对律法的陌生,同时一直以来对通行的《刑统》只是泛泛读过,并未精研,却也照样了如指掌。因为这桩案子,直接引发了变法派与反变法派的一次大规模交锋,从而震动了官场。
就在熙宁元年到二年,一桩闹翻了整个朝堂的杀人未遂案,确立了‘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这一条律法。如果是普通的士大夫,他们不会关心刑律。但无论前身今身,皆接触过此案的韩冈,又哪会不知?
这一案的案情其实也很简单:登州女子阿云居母丧期间,因叔父贪图聘礼将其许配于农夫韦高,而韦高本人相貌丑陋、年岁又大,阿云不喜,这位彪悍的山东婆娘遂趁夜持刀将韦高连砍十几刀。不过妇人力弱,只是将其砍伤。而当阿云作为嫌疑人被传到官府时,不待审讯,她便自吐其实。
谋杀未遂很好判,依律当绞,而阿云不待审讯和用刑便自承其罪,在此时算是自首,依天子早前的敇书当减两等。登州知州许遵判得便是流放。
只是这判决上到审刑院和大理寺复核时却被推翻,因为他们认为韦高是阿云丈夫,妇人谋杀夫婿,是犯人伦,属十恶不赦之罪,依律当斩立决。因韦高未死,可减一等,当绞。
而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复审意见传到登州后,许遵则抗辩说,阿云是许嫁而未嫁,而且丧期定亲违反孝道,在宋律中是要杖责并断离的,因此她并非韦高之妻,当以‘凡人’论,也就是没有关系的普通人论处,许遵坚持原判。
大理寺这时又说,阿云在孝期结亲,是违律为婚,更当加罪一等,同时在《刑统》中,有‘于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这一条,不承认阿云算自首。
为了这件事,许遵和大理寺打起
-->>(第2/5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