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等乃造作赞襄名目,诸事并不请旨,擅自主张;即两宫皇太后面谕之事,亦敢违阻不行。
御史董元醇条奏皇太后垂帘等事宜,载垣等非独擅改谕旨,并于召对时,有伊等系赞襄朕躬、不能听命于皇太后,伊等请皇太后看折亦系多余之语!当面咆哮,目无君上情形,不一而足。且每言亲王等不可召见,意存离间。此载垣、端华、肃顺之罪状也。
肃顺擅坐御位,于进内廷当差时,出入自由,目无法纪;擅用行宫内御用器物,于传取应用物件,抗违不遵;并自请分见两宫皇太后,于召对时,词气之间,互有抑扬,意在构衅。此又肃顺之罪状也。
一切罪状,均经母后皇太后、圣母皇太后面谕议政王、军机大臣,逐款开列,传知会议王、大臣等知悉。
兹据该王、大臣等按律拟罪,请将载垣、端华、肃顺,凌迟处死。
当即召见议政王奕,军机大臣、户部左侍郎文祥,右侍郎宝鋆,鸿胪寺少卿曹毓英,惠亲王,亲王奕,醇郡王奕,钟郡王奕,孚郡王奕,睿亲王仁寿,大学士贾桢、周祖培,刑部尚书绵森,面询以载垣等罪名,有无一线可原。
据该王、大臣等佥称,载垣、端华、肃顺跋扈不臣,均属罪大恶极,于国法无可宽宥,并无异词。朕念载垣等均属宗支,遽以身罹重罪,悉应弃市,能无泪下?惟载垣等前后一切专擅跋扈情形,实属谋危社稷,是皆列祖列宗之罪人,非独欺凌朕躬为有罪也。
在载垣等未尝不自恃为顾命大臣,纵使作恶多端,定邀宽宥。岂知赞襄政务,皇考并无此谕,若不重治其罪,何以仰付皇考付托之重?亦何以饬法纪而示万世?即照该王、大臣等所拟,均即凌迟处死,实属情真罪当。惟国家本有议亲议贵之条,尚可量从末等。姑于万无可贷之中,免其肆市。
载垣、端华,均著加恩赐令自尽,即派肃亲王华丰、刑部尚书绵森,迅即前往宗人府,空室传旨,令其自尽。此为国体起见,非朕之有私于载垣、端华也。
至肃顺之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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