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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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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首辅申时行 和事佬(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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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这种复杂性首先见于税收。本朝一千一百多个县,表面上看来都是相等的行政单位,但实际每县税粮总数不仅不同,而且相去极远。在多种情形下,总数一经规定,就因袭而不加修改。一个富裕的县份,其税粮总数可以是一个穷僻县的三百倍到五百倍之间。

    当一个县官详细察看他的辖区时,他更可以发现很多难于置信的事实。这足以证明我们所称为制度,往往只是一个理想。比如说,官方所用度量衡就和民间所用的就有大小的不同。又比如,很多县份的耕地几个世纪都没有作过系统的丈量,其间有的增加,有的减少,甚至该地区的地形都有了改变,过去所定税粮数额,可能已与现在实际情形大相径庭。至于土地的所有权,经过几易其手的典押,有时也难认清谁是真正的地主。

    有些县份的税额很低,粗粗一看,似乎必须提高税额,至少这样的县份再也不应该有税粮的积欠。但实际情形是,由于原来税额低,不少农民已升为地主,而这些小地主,多系自耕农或半自耕农,仍去饥饿线不远,他们的生活与农村富裕的地主和居住在城市的地主当然不可同日而语。这也就是说,低税的实惠,早已为当地人视作当然,成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欠税欠粮的事情,不能因全县税低而遏止。

    有些县份的税粮比较高,这就更不可能如数进入仓库。在一般情况下,收税达到一定的税额,例如某县已征收了税额的百分之六十,则再催征其余的百分之四十极端困难。即使富裕的地主也会仿效贫穷的自耕农拒不纳粮。他们根据多年经验,知道一个县官无法长期和成百成千以拖拉方式拒不纳粮的户主抗衡。旧税未清常常是新税之累,所以官方只好用种种名义把未收的部分减免,其后果就等于鼓励拖欠而拒不纳税。县官对欠税的户主没有别的办法,只能拘押一些人在官衙前拷打,以为其他欠税者戒。然而这些欠税人也另有对付的办法,他们可以贿赂衙役,雇佣一批乞丐代他们挨打,称为“倩人代杖”。南直隶苏州府向称鱼米之乡,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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