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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章 争议(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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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三这个中间人从犯,就成了主犯之人。

    涉及人命,自是不能轻饶。

    最后判了贾三入苦役营服役七年,抄没名下产业。

    在案中受贿的一百八十两银子,全部追回,另外处以十倍罚金,充作两家丧葬银子、抚恤银子。

    后一个案子还好,苦主尽在,重新得回祖传田产,也得了九百九十两银子做丧葬抚恤之银。

    后一个案子,那寡妇娘家爹娘已去,只有个叔伯兄弟,还是受了堂姐夫族人银钱,指正寡妇行事不端的帮凶之一,自然没有便宜他得寡妇抚恤银的道理。

    那寡妇的养子,也因杀人羁押。

    宋大人就一并判了养子故意杀人案。

    “以杀止杀”并不提倡,但这养子是因孝杀人,属于“义杀”,又是不同。

    况且这养子杀人时,族老的老妻、那孙子的幼弟在旁,并没有殃及无辜。

    杀人后,又主动投案。

    那寡妇的抚恤银九百九十两银子,做这养子的赔偿银,给与死者家属。

    这养子就判入苦役营十二年。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贾三的判决出来,没有人质疑。

    他虽没有亲手杀人,却是间接害死三条人命。

    抄没名下产业,却能保全性命,已经是侥幸。

    倒是那养子判了十二年,惹得众说纷纭。

    酒楼茶馆,不少人说起这案子。

    有人道:“判重了,养母亦是母,为冤死的母亲报仇是孝行义举,且杀的都是可杀之人,不当重判!”

    宗族本该给族人庇护,族老也是年老德高之人,却是贪念横生,害死的还是节妇,又是以“母子不伦”来污人清白,不留余地,已经存了口舌杀人之心。

    有人则道:“判轻了!杀人者死,这一条历朝历代都是铁律!不管内情如何,都应该由衙门公审决断。要是凡事打打杀杀,那还要衙门作甚么?就算那爷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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