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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平窝案(某黄窝案)(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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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123(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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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来公证处的查看,并把大院敞开大门,请村干部在工程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再次查看。

    村民则谁想来谁来。

    大院旧址没有任何挖掘过的痕迹。

    也没有发现什么金丝楠木的柱子(早转移出去了。

    紫檀的大床和黄花梨的窗框也高价卖掉了。

    到其他施工工地捡一些破门框掩人耳目还没有被识破。

    这种事情如果自己交代了,反倒会引出更大的麻烦。

    所以绝对不能让村民知道)。

    如果你真的从地底下挖出了宝藏,按照法律这些宝物并不属于房主,而是属于国家。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地方挖出了地下乌木,但是当地政府却要‘没收’的理由。

    可是,宝物虽然名义上属于国家,但是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因为国家还有一项规定,对献出了宝藏的人要给与适当的奖励。

    问题便出在这‘适当’两个字上面。

    老百姓想的‘适当’时至起码要大致符合献宝的价值;收集的部门则认为‘适当’是指自己单位能拿得出的资金。

    这下可麻烦了。

    这些宝物最终的落脚点一般都是各省市的博物馆。

    这些博物馆虽然有钱,有经费,但是没有专项资金。

    自己做主买把扫帚也许还行,如果想买动辄几万,几十万的古董收藏还是力不从心。

    (而且万一买了假货呢?谁敢保证所谓的‘捡宝’不是个坑?更别说很多人就指望着这个机会敲国家的竹杠。

    和那些狮子大张口的钉子户一模一样。

    )于是虽然强征暴敛那些散落在民间的宝物成了博物馆敛财的重要途径,可是如何兑现允诺的奖励却成了极大的困难。

    对于这些政府部门经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一个人捡到了价值几万,几十万的宝物献给了国家。

    可是博物馆或政府相关部门只奖励了五百,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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