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罪,具有保护法益的同一性,所以关于妨害自由的部份,就不再另外处罚,这就是法条竞合之『特别关係』,仅论以强制性交罪。
至于毁损的部份,学说上则有认为,强制性交当时所导致被害人衣物毁损,係强制性交行为『典型的併随现象』,故属法条竞合之『吸收关係』,也只论以强制性交罪。
其实这边的什幺特别关係、吸收关係,在学说上莫衷一是,甚至林山田老师还揶揄这是『浮滥至极的吸收关係』,老师只起个头,想要继续深入研究的同学请洽本校竞合论权威─柯耀程教授。
在老师的解说下我发现竞合论真的是难到哭爸,既要先区别行为单数複数,又要区别各种关係,还有什幺实质竞合、想像竞合的,即使阴茎还在何心瑜嘴里享受满满的潮湿和温暖,我却因为头脑转不过来几乎软屌。
同学再来思考一个问题,如果小平今天为了强制性交何心瑜,还打了她,这在刑法上要不要另外论罪?科,何心瑜那幺可爱,我怎幺可能捨得打她…老师说着冷不防地不再握着我的阴茎,也不再捏住何心瑜的腮帮子,但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摘去了何心瑜的墨镜,露出她早已泪眼汪汪的水灵大眼,还有眼眶边缘的瘀青!老师无缘无故摘去墨镜的举动当然会引起同学们的注意,何心瑜眼角的瘀青虽然不明显,却足以让人发现,教室内突然乱哄哄地不少人窃窃私语起来。
若是强制性交且故意伤害被害人,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结合犯,所以实务上以实质竞合,也就是『数罪併罚』处理,既要处罚强制性交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要处罚伤害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师坐在何心瑜男朋友的桌上冷冷地道,明明是在讲课,却彷彿只是要说给他一个人听。
但若只是强制性交过程中的伤害,即使有伤害的故意,但毕竟是强制性交行为『典型的併随现象』,所以以法条竞合的吸收关係处理,就不再论伤害罪。
我认为我国的刑事政策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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