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明鹿鼎记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0276 所有人都不看好】(第7/11页)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反映了明太祖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

    因为过于严酷和过多体现明太祖个人特征,故大诰在洪武之后基本不再行用。

    因为第二场考判语五条,诰、表、内、科一道。

    韦宝必须对大明律法有所了解,否则到时候抄都不会抄。

    大诰所列罪案,诽谤皇帝、结党乱政、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抗粮、抗差、抗租约占百分之八十,这类罪过主要有官吏玩忽职守、滥设吏卒、贪赃受贿、科敛害民侵吞钱粮、逃避粮差等。

    惩处贪污的罪案占全部罪案的一半左右,细目中有郭桓案;酷敛百姓,贪污税粮案;放卖官差,私役丁夫案;妄取扰民,私吞商税案;谎报灾情,侵没赈济案;及其他形形色色的贪赃受贿案。

    这类罪犯皆处以重刑。起解官物,卖富差贫者,族诛;贪赃纳贿、说事过钱者,凌迟处死;盗卖仓粮者,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仍留本仓守支;驿丞科敛驿夫,断趾枷令驿前。有的贪污罪株连甚广,如郭桓案系死者达数万人。

    次于官吏贪污罪案的是惩治侵吞钱粮和豪右逃避粮差的罪案。如粮长交结官吏、团局造册、虚出实收、就仓盗卖、巧立名色、妄起科征,飞洒粮差、接受赃私、包揽词讼、吊打细民,豪强劣绅买嘱官吏、诡寄田粮、洒派包荒、揽纳私吞、脱逃夫役、贪污赈济、说事过钱、起灭词讼等。对这类罪案的处理也较重,如洒派粮差,诡寄田粮者全家迁发化外,洒派诡寄之田赏给被害之民;揽纳粮物,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处死,籍没其家;说事过钱者,处死。

    大诰所列凌迟、枭首、族诛者成百上千,弃市以下万数。所诛杀者以贪官污吏,害民豪强为主。

    惩形律极严酷,超出大明律的量刑标准,许多遭族诛、凌迟、枭首者多属寻常过犯。

    从大诰中可知,明初复用刖足、斩趾、去膝、阉割等久废之刑,创设断手、剁指、挑筋等古所未有之刑;又有或一身而兼数刑,或一事而株连数百人,皆出于常律之外

-->>(第7/11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