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义的标本。
朱元璋以为依靠政权的强制力量,可以使大诰广泛传播,深入人心,明廷**统治也能藉此而永久存在下去。
但是,在他殁后没多久,四编大诰就被他的臣民抛置脑后了。
明代中叶,陆容说:国初惩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禁止,若风草然。然有面从于一时而收违于身后者,如洪武钱、大明宝钞,大诰、洪武韵是已。
大诰惟法司拟罪云有大诰减一等云尔,民间实未之见,况复有讲读者乎!
嘉靖六年(1527),霍韬向皇帝上疏说:洪武中令天下生员兼读诰、律、教民榜文,又言民间子弟早令讲读大诰三编,今生儒不知诰、律久矣,临民莅政,惟皆以吏为师。宜申明旧令,学校生员兼试以律,仍令礼部以御制大诰诸刊行天下。
几本枯燥的,韦宝却读的是津津有味,因为韦宝也痛恨官吏!
从中,韦宝能看出朱元璋的心思。
明律是死的,不能变,大诰主要管的是官员。朱元璋本身因为自己经历更加痛恨贪官,所以大诰的惩戒也更加严格,甚至到了变态地步。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
“礼法,国之纲纪。礼法立,则入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纪纲法度,为治之本。”朱元璋对法律极为重视,同时由于元末明初之际,法律破坏严重,所以制定明律十分迫切。加上李善长有“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因此明律是以唐律为本所制定的。
韦宝觉得法律是由两个字组成,即“法”和“律”,这两个字的意思是不一样的。
律,指的是国家颁布的社会规则,例如“杀人偿命”。律是冰冷的,机械的,不讲人情的,它只讲究执行、执行、执行。法,不是一个具体的条文,而是在无数的条文基础之上所提炼出来的一种理念,一种精神。它不在乎一个具体的规则,而是强调一个公平、正义的理念。一方面要讲规则,讲执行;另一方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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