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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鼎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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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五章 佛爷?狗屁!(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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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与乌思藏都司管理此事之官员会商解决。如有争议,应以被告所在地之律法为准。

    在南中商民之间出现财产权或个人权利方面的问题,将交由南中商务代办处与南中当局裁决。在商埠或通往商埠的道路上违法犯罪之南中商民,将由地方当局交送距罪犯最近商埠的南中商务代表。由其按照大明南中律法进行审讯和惩罚。但是地方当局只能拘禁这些罪犯。而不能虐待。

    触犯南中商民的乌思藏都司各族罪犯,将由乌思藏都司当局逮捕并依法惩处。

    一旦发生一名或数名乌思藏人在南中商务代办处前指控一名或数名南中商民犯罪时,乌斯藏当局有权派一名或数名身份地位适当的僧俗官员出席南中商务代办处的法庭审判。同样,如果有一名或数名南中商民提出指控一名或数名乌斯藏人犯罪的理由。南中商务代办处亦有权派遣一名或数名代表到乌思藏都司参加法庭审判。

    四、商埠建立后。南乌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确保商埠之间的各条道路之畅通。双方同意。任何破坏商埠、道路以及干扰妨碍商路畅通之人,无论僧俗官民奴,俱严惩不贷。

    五、南中宣慰司目前和今后在乌思藏都司设立的各商埠和商务代表可以为货物运输出入境作出安排。受雇运输货物的人员将得到途经地区当局的尽可能的帮助和保护,因此,受雇者不能遭到任何形式的伤害和妨碍。但是,受雇者的依法纳税义务不得豁免,倘若他们违法犯罪,将依照法律严惩,而他们的雇主不得设法予以庇护。

    六、南中商民享有用食物或金钱换取他们所喜爱的货物、租用各种交通工具、依照当地惯例从事一般商业贸易的自由,乌思藏都司当局不得加以限制或者强制勒索。亦不得阻止南中商务代表或其他南中商民和乌思藏都司各地居民进行个人交往或通信联系。

    乌思藏都司各地官衙有义务随时向商埠和商埠沿线的南中商民及财产提供有效的保护,必要时应在商埠和商埠沿线布置精锐军队以确保商路畅通。

    双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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