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叙述的万历与群众的嫌隙,有关的通史或者专著都曾作过论述。例如孟森著《明代史》第五章《万历之荒怠》,钱穆著《国史大纲》则以为制度之不良甚于个人之过失,并引用顾炎武的意见,指出明末道德不振,见册2页5o1~5o2。其实,长期的道德沦亡,即已标志社会形态和其组织制度的脱节。参见《明代名人传朱翊钧》。
2关于福王庄田的若干情节,中外学者多有误解。当时万历指令湖广、山东、河南三省以田土四万顷作为福王庄田。四万顷为四百万亩,接近全国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一,为数十万人耕食之资,如为一人占据,则确属骇人听闻。
对于这些田地,如果按照传统的封建主义方式的控制,则福王必当封茅裂土,层层分割,由各级亲信掌握管理,例如日本的中世纪,大地主的各个庄园即由武士管理。以私人而占
有大量耕地及农民,必须有私人的武装和法庭,否则就不能有效地管理。这些权力通常也为自上而下的各个世代所继承。
然而福王并未具有这样的力量。一个明显的证明是,当李自成起义,福王并没有能够组织他的武力作有效的抵抗,而是一筹莫展,束手被擒。
因此,对研究者来说,不能只看到一些明文的记载,而应该透过资料,彻底考查事实的真相。
万历指令以四万顷为福王的庄田,不过是和群臣讨价还价的办法。讨价还价之余,万历就减价而为二万顷,福王本人也再三表示“推辞”。而万历所真正为福王索要的,则不在田土而在佃金。河南在明初地广人稀,其后民间开垦所增田地,称为“白地”,其所有权常常发生问题。地方官对这种田地所征取的赋税,既不归入一般的田赋,也很难视为官田的地租。山东由于黄河河道的变迁,被淹后的田地重新开发,情形亦复类似。湖广则因河流湖泊众多,昔日之湖沼成为圩田,河岸瘠土仅征“芦课”者至此也有成为良田的趋势。此外,各省还有被抄没的庄田等等,情况极为复杂。这些土地的赋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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