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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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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章 奉旨造反(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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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让他和吕颐浩一起,负责修订《营田使条例》和《转运使条例》的工作。

      而《转运使条例》、《营田使条例》和《节度使条例》,则分别对应着北宋帝国的三种不同的治理模式。

      其中《转运使条例》是对应的是完全由流官治理的四川和荆湖的部分地区(四川境内还有不少羁縻州),这些地区民众只交税,不服役(雇役还是有的),当然也没有自卫的武力,所以自治的程度也比较低。

      不过这些地区的民众却拥有较多的自由,而且赵楷派去这些地方的官员并不会像宣和之难前的宋朝官员那样,过多的参与生产经营——赵楷没可那么多的冗员可用,而且他也知道手底下那些官员根本不懂生产经营。

      所以在四川、荆湖等地,《青苗法》和《市易法》都不再实行了。地方官产也大多放租给民间的商人自营,甚至连四川的盐业也直接包给商人去经营——洛阳朝廷统治的是个内6国,只要控制住盐井、盐田就可以收到盐税。因此宣和之难前的盐法也不在实行,而是改为包盐井、盐田,同时控制边关,竞争海盐流入。

      至于茶、酒、铁等物资的专卖专营,也都改为了放特许牌照收取特许税。

      不过在宣和之难前始终无法实行的《方田均税法》(也是王安石的新法),却在大宋重开之后,顺利的在四川、荆湖等地推行了!

      这部新法的主要内容就是重新丈量土地并根据土质肥瘠分等定税,在宣和之难前,由于豪强地主们的极力反对和清丈土地的难度(实际上还是豪强地主在作梗),所以始终无法执行。

      而在赵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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