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说,构成要件的明确性非常重要,如果构成要件的定义暧昧不明,解释也一定要相对严谨,仅能止于『解释』,而不能流于类推适用。
之前台湾发生一件桉例:某位女子遭男性强制为该嫌犯以舔龟头的方式口交,最后法官以强制性交罪判决。
如果依老师的看法,根据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那位男性应该只该当强制猥亵罪。
老师认为10条第5项既然规定的是:『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那该男子的行为并不该当第一款,因为他的生殖器没有『进入』或『接合』口腔,只是令人以舌头接触他的生殖器。
口腔的范围应指嘴巴内的腔室,而不包括已伸出嘴巴的舌头。
而第二款无关口腔,更不该当。
虽然法院的判决符合人们的法律感情,绝大多数的人都会认为这样才是大快人心的判决,但是法官对文义的曲解已经流于类推适用,大家以后从事法律工作不可不慎。
以上大约就是陈老师对构成要件明确性的解释。
至于刑罚的明确性,老师用一个小桉例举例就好,老师说完指了指光着下半身,略以双手交叉遮着下体,一双腿垂在桌边,仍坐在桌上听课的蓓君:如果现在老师向『如果电话亭』说:强制性交蓓君必须处罚拘役1天以上或无期徒刑或死刑,你们愿意冒这个风险强姦蓓君吗?有可能只会被关1天喔。
我看台下男同学们面面相觑,没有人敢挑战,废话,有可能只关一天,也有可能死刑啊;那如果现在刑法规定:强制性交蓓君只需要处1天以上、10天以下的拘役,你们会怎麽做?不要忘记现在是在『如果电话亭』的适用期间。
蓓君似乎已故意忘记刚刚被同学当众将肉棒插入体内、还差点在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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